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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注册税务师协会营改增问题答疑汇总
发布时间:2016-07-14 11:14      来源:原创

 

天津注册税务师协会营改增问题答疑汇总
 
一、综合答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对税协提出的营改增问题进行了梳理,经过梳理之后,认为很多问题是具有共性的,因此把这些问题分成税制要素、金融业、房地产业、建安业和生活服务业五个部分,对税协提出的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答。
(一)税制要素方面的问题
1、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特性:必须是一项行为,具有关联性和不可分的特性;必须既涉及提供服务,又涉及销售货物。
例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这项业务,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符合混合销售的两个特性。因为这是一项销售行为,并且是因为有了销售空调的行为,才有了提供安装服务,这两者是相互关联且不可分的,并且这项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也涉及提供服务。
2、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方法是针对行为来说的,对于同一类的行为,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次营改增有个小的突破,这个突破的点仅仅限于两点,就是建安业和房地产业,可以分项目选择。
有人问到,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总局的解释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30日为截点,51日之后的缴纳增值税,430日及之前的缴纳营业税。
有的业务是收款在截点前,有的业务是收款在截点后,或者企业还有之前领用的未使用完的营业税发票(此类发票可延续使用至630日),无论什么情况,关键是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51日之前的缴纳营业税,即使开具增值税发票,也需要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51日之后的缴纳增值税,即使开具营业税发票,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4、差额征税扣除:
纳税义务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时是差额征税的,从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扣除的,营改增之前尚未扣除的部分,即使差额征税政策过渡过来了,也不得在计算增值税时抵减,应该找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回营业税。
再说一个特殊的点,就是建安业的预缴,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仅仅是在预缴时可以扣除。
5、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如果营业税的减免政策过渡到营改增的36号文或者后续文件,可以继续减免,否则原有减免政策不适用增值税。原因有两点:
一是原来的营业税相关政策是针对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改增后征收的是增值税,不能直接适用;
二是目前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及优惠政策等均未废除,是因为地税部门现在仍然保留对原营业税的征管权、稽查权。
6、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应税服务年(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可以认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超过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未办理的,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金融保险业方面的问题
1、典当的赎金收入:
应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2、购买债券、股票支付的手续费:
属于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3、信用卡积分兑换:
纳税人发生的持卡兑换商品或服务的业务,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货物则是17%的税率,服务则区分是哪类服务。同时与此相关的购进业务,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4、融资租赁:
2013年以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一直延续到营改增之后的,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已经归类为金融业的贷款业务,同时我们知道,贷款业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所以文件规定2016430日前签订的老合同,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如果选择贷款服务,那么税率就降下来了,但接受服务方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选择融资租赁服务,那么接受服务方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开票金额是差额开票。
强调一点,与贷款服务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息转费部分,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因此,与融资租赁服务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同样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分别签订合同。
(三)房地产业方面的问题
1、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项税额不适用分两年抵扣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建、构筑物,也不适用分两年抵扣的规定,如售楼处、样板间属于在施工现场的临建,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果最终拆除,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转出。
2、土地价款的扣除
土地价款扣除的范围:36号文及相关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土地价款扣除的条件:一是项目必须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能进行扣除;二是扣除凭证必须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房地产企业应该建立土地价款扣除台账,逐笔登记土地价款扣除情况,最终扣除的土地价款,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笔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或分项目开发,并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如何进行扣除?确认相关项目可以扣除的土地出让金时,建议按照相关项目的土地面积进行划分,区分能扣除和不能扣除,能扣除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的程度和期限,要对应着开发项目的开发进度。
土地出让金的扣除,属于差额征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关于预缴的定金、订金、诚意金等,定金属于收取后不再退还,属于预收款性质,而订金、诚意金则不属于预收款性质。
4、预缴的开票,目前在天津购房者预缴房款后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去房管局备案都需要预收款专用票据,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会与相关部门沟通,凭新的预收款收据办理。
(四)建安业方面的问题
1、天津市的外地来津施工单位,以前委托外管站进行管理,现在延续不变,而且目前外管站只是预缴税款,同时已经没有发票开具职能,发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
2、为了政策的平稳过渡和建安企业的税负不上升,营改增后建安业有3种业务可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分别是老项目、清包工和甲供材。
甲供材的甲供部分是没有明确比例的,缴纳营业税时,乙方的营业税缴费基数是包括甲供材部分的,而营改增之后,因为增值税是行为税,纳税义务人就自己发生的行为交税,所以甲供材的甲供部分不是乙方的收入,乙方收到甲供材料后,实际提供的只有建筑安装服务,当然也包括乙方自己提供的部分材料,乙方仅就自己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建安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不得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够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生活服务业方面的问题
1、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划分
酒店业广泛涉及兼营和混合销售,以酒店业为例说明:酒店业可提供接机服务、住宿、餐饮、娱乐、迷你吧等各项服务,这些项目既有服务也有销售货物,其中接机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含早餐的住宿服务,因住宿和早餐不可分,所以都属于住宿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迷你吧可以提供饮料,这部分属于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其他的娱乐、餐饮等均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但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项目均要分开核算。
2、餐饮业购进的流通环节的农产品均不能免税。
3、健身房、游泳馆等对消费者个人按时按次收取费用的,不属于体育服务,均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
二、现场互动答疑
1、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问:关于房地产土地价款扣除问题,如条件和前提,麻烦再细说一下。
答:土地价款的扣除,属于差额征税的政策,一个是备案,另一个是扣除凭证需要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问:关于台账的问题,刚才提到必须建立土地扣除价款的台账,这个台账需要登记到什么程度?
答:台账应该由企业自行建立,然后把握一个最大的原则,就是按期扣除,不能只有大致时间,对应的日期应该有明确的记录,同时不能超过土地价款认定的范围,根据项目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区分哪些能扣哪些不能扣,台账应该是能体现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于税务机关检查。
问:相关文件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对于不分期开发的项目,相关数据易于取得,按公式计算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分期开发的项目,未开发部分的相关数据存在不确定性,文件当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按照占地面积在各期开发的项目之间进行分摊,还是按照建筑面积在各期开发的项目之间进行分摊?
答:这个倒是一个具体的问题,现在我们认为从文件本身的规定来说,针对只有一期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当期销售面积和可供销售面积都是确定的,这样的管理方式是没有问题的,但这里涉及到一个什么问题呢,分期开发的项目需要在各期之间进行分配,由于后几期数据不确定,会影响各期计算扣除数据的准确性,有可能会造成一期土地价款多扣、后期土地价款少扣或者没有可抵扣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方法,保证土地价款和各期项目的匹配。
但从3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李克强总理作工作报告时提出2016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开始,截至到目前也只有3个多月的时间,时间确实比较紧,而且这次营改增跟前4次营改增也不一样,根据税务机关的内部统计,前几次营改增只是改了行业的20%,剩余的80%都留在了本次营改增,即四大行业的营改增,涉及的户籍数特别多,因此,这次主要是制定了一些宏观上的政策,具体政策落地时可能会和实际情况存在不吻合的地方。大家也看到在36号文件下发后,已经陆陆续续下发了若干个公告,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也多次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进行了若干次座谈,了解到具体政策落地时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座各位也都是助力营改增的专家,虽然今天向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但是我们不一定就能全部给予明确的答复,因为根据文件我们也找不到明确的答案,只能根据实际的道理给出我们的解释,这些问题我们也在陆陆续续和总局、财政部反映,最后修订完之后的文件如何定义也不确定,所以今天对于大家提出的问题,总局有明确规定或者解释的,我们给予明确答复没有问题,涉及到没有文件明确规定或者解释的,我们和大家更多是一个探讨的过程。
2、不动产转让的问题
问:由于我们在企业当中和企业接触,就会遇上好些具体的问题,但是现在好多问题根据总局发布的文件,解决不了所遇到的问题。
答:我给您举个交通运输业的例子,交通运输业的税率是11%,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税率是6%,但是这些业务都是一条线上,有的缴11%抵扣6%,有的缴6%抵扣11%,再说一个房地产业的例子,房地产业需要购进砂、石料等,这些一般属于17%的税率,设计服务属于6%的税率,但房地产业本身是11%的税率,因此在当前税率档次多的情况下,广泛存在高征低抵或者低征高抵的现象。
问:那我们现在的客户马上面临转让燃气管线资产,到底是按11%税率开具发票还是按17%税率开具发票?
答:原来营改增之前,不动产是不让抵扣的,包括房屋里面的中央空调、智能楼宇等是不能抵扣的,以前有一个固定资产名录,那里面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固定资产,哪些属于不动产,原本有两个版本,但实际我们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老版本(财税〔2009113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现在的营改增文件只提到不动产,但是并没有解释不动产是什么,关于不动产的定义应该参考财税〔2009113号文件执行。
问:如果按照这个文件按11%税率开票,但是这个项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是17%,能否抵扣?
答:这个问题应该分两部分来看,一是取得这个概念文件并没有太明确,现在只有不动产有取得这个概念,在取得这个概念成立的情况下,不动产老项目是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只有2016430日之后的项目,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您说的这个项目是一个老项目,按照不动产以前的相关规定,严格来说,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二是对于不动产的老项目,以前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因没有认证也是不能抵扣的,对于超期认证的进项税额发票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才能补充认证,这种情况不属于这个范围,所以一般来讲根本选择不了一般计税方法。
3、不动产分期抵扣的问题
问:不动产分期抵扣分为固定资产分期抵扣和在建工程分期抵扣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重要,涉及金额比较大,纳税评估指标都会受影响,外购的直接形成固定资产,自建或改扩建的先是形成在建工程,然后才转入固定资产,时间点涉及取得发票的时间、进项税额认证时间、财务入账时间、固定资产转固时间、不动产改变用途的时间等,因此,分期抵扣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答:这个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一件事情,虽然430日为营改增的截点,实行一刀切的政策,之前不能抵,之后可以抵,如果复杂问题简单化,从文件本身说,只要是430日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在这里又带来一个什么问题呢,取得的发票很有可能是430日之前的老项目,所以,能否抵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刀切实际是切不净的,譬如说,如果是一个刚开工的老项目,取得的发票也是51日之后取得的,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没有问题;施工许可证在430日之前,合同签订也是在430日之前,这个是老项目没有问题,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使取得的发票也是51日之后取得的,也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因此,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区分是否可以抵扣,但是有一个大前提,不管是什么情况,一定必须是51日之后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并认证才能抵扣。
关于时点的问题,不仅仅是涉及到取票方及购入的问题,还涉及到对方开票方的问题,这时我们就需要关注这个工程是否开工这是一个前提,是否真的发生了这个行为,发票是否和货流一致,因此,这不仅仅是购入方的事情况,尤其是对于开票方,是否真的发生了这个行为,是否确认了收入。如果是一个正常的在建工程,51日之后购买的这个货物或服务,而对方也是51日之后将这个货物或服务提供给企业,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切都正常的情况下,您是认为在建工程已经在建的情况下,陆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是想问在建工程也是真实的,发票也是51日之后取得,企业6月份计入相应科目,那么企业6月份去认证的话,是否直接能够抵扣60%部分?
答:对,抵扣的前提就是真实、合规、合法。
问:传统的购进货物有180天的认证期,正常情况下在这期间都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但是不动产的情况和传统的购进货物不一样,有可能购入后180天内并未全部用到不动产中,是否能够和其他购进货物一样抵扣,我是这么理解的。
4、地税发票使用期限的问题
问:天津市2016年国税3号公告规定,老的地税发票可以延长使用到630日,国税系统可以发放地税发票,特殊的地税发票可以延长使用到831日,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3号公告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可继续使用至20166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831日”,国家税务总局26号公告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5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630日。”我做了一个表,形成了几种发票,包括过路过桥费、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医疗发票,这四种发票交织到一起,涉及不同的时间点,网上还流传一个天津市国地税联合发的201610号公告,我没找到原文,流传文件中提到所谓的延长到2016831日的地税发票指的是免税单位的发票,因此,请问这些发票的使用期限到底是截至到几月?我咨询了12366,未给予明确答复。
答:营改增之后,发票分为两种,一种是税控发票,一种是非税控发票,税控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对于营改增的纳税人而言,这三种发票都可以使用,同时对于地税的发票,营改增前地税的发票大约有41种,过去营业税管理时更多的是行业型发票,包括医疗费发票、门诊挂号费发票、诊疗费发票等,实际按照道理来说,更是企业内部管理、核算的一个凭据,它并不是发票,但当时地税是可以自设一些票种的,所以把这些嵌入到发票里来了。因此,按照23号公告和26号公告,天津市国地税除了3号公告,又联合发布了一个10号公告,实际最后就保留这么几种普遍的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定额发票、二手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运发票,有可能还会有一些特殊的发票需要继续使用,到时候再单议,因为有可能这些发票不能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不过这个以将来发布的公告为准。截至目前保留的发票就刚才提到的那些发票,除此之外,已经领取的发票可以使用至2016630日。
5、房地产企业发票开具的问题
问: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时税率5%3%0的问题,问题汇总中第24个问题也提到了,现在房地产企业开具税率为0的发票,各区税务局对其申报掌握的也不一样,天津市对此有无统一的口径,对于这个问题进行界定,以及收入如何确定,后期发票如何开具和换票?
答:在这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是两种计税模式,一个是一般计税方法,一个是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税率是11%,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是5%3%是房地产企业预售款按照文件规定进行预缴时使用的预征率,0是房地产企业预售的过程中提供给购房者用于贷款的发票,税务机关考虑用于贷款的发票按照3%或者11%开具发票都不太合适,所以认为按0税率开更合适。
对于房地产企业当月按3%预缴了,那么下个月是否需要正式申报,这应该是不需要申报,只是一个预缴的概念,如果预缴过程中按税率开具发票,后续税务机关的管理会比较麻烦,需要冲红原开具的发票,再重新开具,现在开具0税率的发票更多的是针对购房者,协助其办理贷款合同时使用。下一步,税务机关将会和天津银行、人民银行以及金融局沟通,今后购房者办理贷款时,不要再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才办理贷款,直接凭房地产开发商开具的收据办理,现在之所以在过渡阶段保留此发票,是为了保证稳定,过去地税就是这样操作的,如果我们直接提出以收据对此进行替代的话,会影响购房者无法贷款,所以才会出现0税率的发票。现在外省市已经有银行凭借房地产开发商开具的收据办理贷款,发票的职能并不是办理贷款,将来0税率的发票肯定是要取消的。
已经开具的发票,如果是0税率,直接收回,如果是3%税率,将原发票冲红,然后最终再开具一张适用税率的发票。即使是11%税率,也会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有可能也会将原发票冲红再重新开具一张适用税率的发票。
6、土地价款抵扣时点的问题
问:土地价款分期以及按项目核算都没有问题,实现预售或者销售时,对于土地价款按照面积、项目、可抵不可抵等都合理分摊后,是像其他认证的进项税额发票在一个时点全部予以申报抵扣,还是需要区分已售和未售部分进行抵扣,即库存部分对应的土地价款不能抵扣?
答:抵扣时点为哪期销售哪期进行申报抵扣,根据已售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抵扣,未售面积对应的土地价款不能抵扣,土地价款不是进项税额,这是销售额的差额抵扣部分,是差额征收政策,不是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7、已售房地产老项目的问题
问:房地产老项目已经销售完毕,只剩下退补面积差的问题,或者只剩下尾款未收取的问题,这些所涉及到的税金是去地税机关继续缴纳营业税吗?
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去确定,应该缴纳营业税。
8、房地产预缴地的问题
问:关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款项预缴地的问题,36号文只在一个地方提到,房地产企业销售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其他的文件没有其他说法,是否可以理解只有这种情况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其他情况均向机构所在地预缴?
答:是的。房地产企业除了刚才提到的这一点外,预缴涉及到大量的不动产预售和建安业,这种预缴都涉及到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所以才会有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的方式,根据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或者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再减去预缴部分,不过现在房地产已经项目属地化。
9、无租使用房屋的问题
问:无租使用的房屋,是否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呢?
答: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因为增值税中存在视同销售的概念,即使没有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金额,因此,无论是货物也好,服务也好,都会涉及视同销售。
虽然36号文件未对视同销售进行详细规定,但是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有相关规定,因此,应该按照其执行。36号文提到了补偿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概念,无租使用房屋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租金,但是是否取得了补偿或其他经济利益,需要进一步分析。如果仅从面上说,没有任何相关利益的话,有可能就不涉及增值税,这个需要再探讨。但是正常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可能是一个长期的商业行为,肯定会有经济利益在里面。
问:现实中确实有相关的关联企业共用办公场所,而免费使用的情况,形式上签订了无租使用的协议,我们是否应该把这种涉税风险提示出来,而且这种形式化的东西是否会给企业带来实质上的风险?
答:应该把涉税风险提示出来,因为税务机关对于偏高或偏低的价格都有权进行调整。现在的行业和过去的行业都不一样,过去的货物、劳务等税收业务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现在的税收业务都变成了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现在的涉税业务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税务如何进行管理,你们对企业进行服务或者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从合同或协议入手,分析实质上发生的是什么样的经济行为,对于我们来说已经颠覆了传统增值税业务的一些理念。
10、已售房地产老项目更换购房者的问题
问:对于已售房地产老项目已经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对原已开具发票的购房者进行更换,如果换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根据开始提到的纳税义务发生的说法,是不是可以理解即使换票,既不需要去地税申请退款,也不需要到国税重新申报?
答:一般可以这样理解,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产权登记的日期,如果产权登记的日期在51日之后,就会涉及到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如果产权登记的日期在430日之前,只是一个发票服务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我们想探讨的一件事情,根据所学相关文件的规定,地税已缴完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国税在2016年年底之前可以补开,但是刚提到的换开发票,在哪个文件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种换开发票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税务局之间的问题,该张发票的营业税是否缴纳,发票本身是真是假,尤其是房地产业,一张发票可能对应若干套房屋,如果要求换开票的话,我们没法掌握缴税情况,目前正在和地税进行沟通,让地税出具证明,证明换开票对应的是老项目。
11、跨期合同的问题
问:如果合同签订日期是在430日之前,但是合同规定是分期付款,如果51日之后需要付款10万,那么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在51日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对吗?
答:是的,纳税义务发生在430日之前的,按照原营业税的规定去地税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在51日之后的,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关键就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种情况可能会涉及到两种发票,地税发票延续使用到630日,特殊情况延续使用到831日,地税发票未开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不论怎么开票,都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前提去确定相应的税种。
12、分包方扣除凭证的问题
问:建筑业预缴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方的凭证,按照17号公告的规定,在630日之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可以扣除,如果是630日之后对于原取得的营业税发票是否可以扣除?预缴不能扣的话,那么申报计算是否可以扣除?
答:不能进行扣除。只能去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13、在建工程抵扣的问题
问:对于刚才提到的在建工程抵扣的问题,如果所有前提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在建工程所形成的过程当中可以抵扣60%,还是最终转固时才可以抵扣60%?因为在过程当中,所购买的货物或者服务最终会形成不同的固定资产名录,如:机器设备、不动产等。
答:“在建工程”在36号文件是一个进行时的概念,怎么理解这个概念,而且还会涉及增值税发票180天内认证的问题,在文件中好几次都出现在建工程取得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这么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我们探讨的一个范围。
14、天津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张联明对上述一些问题的理解
房地产增值税的扣除和土地增值税还是有区别的,土地增值税是先按占地面积分摊,然后再按建筑面积分摊,而增值税呢,是需要和销售额相匹配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理解,在增值税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时,是需要和建筑面积挂勾的,因为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是不一样的,还有房地产项目涉及到好多公建,公建是免税的,它需要移交给政府、学校等相关部门,但是公建也是需要占用土地面积的,在土地增值税时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但是在增值税中规定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是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基于此我认为公建所对应的土地价款是应该剔除掉的,不应该扣除。
还有刚才提到的免租金问题,这个情况在大集团是比较普通的,譬如:整个一栋楼,2万平米,30多个单位使用,都是独立法人单位,但是房产证只属于1家,怎么办?我们给企业的解答就是,无租不等于没有租金,肯定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还有涉及到关联方交易的问题,其实我们单位本身也是这样,500平米,两个单位,在营业税的时候,可以签无租使用,但是现在是增值税,这样就将原来在桌下面的问题,提到桌面上来解决,原因在哪里?因为国家税法已经允许放到桌面上解决,其税负是一致的。因此,对于无租合同,我个人认为无论是从税收风险的角度,还是本次营改增以后,无租实际上是有租的,我们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如果你坚持就是无租的,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而且站在所得税的角度来讲,税务师事务所使用300平米,会计师事务所使用200平米,会计师事务所成本并没有体现,相对应的成本与收入不匹配。
15、资产重组的问题
问:这是我们刚接的天津新三板的一个问题,原来的13号和51号文件,企业将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对应的债权债务和所有者权益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现在重庆的国地税提出,36号文针对这一条理解为“平转不增值,增值应该缴税”,这是正式给我们的答复,我们有一个客户正在当地进行重组,所以需要马上和其进行沟通。
答:根据13号和51号文件,只要满足相关条件,资产重组不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
16、外卖的问题
问:企业找餐饮服务外包公司,派人过来提供餐饮服务,或者午饭做好送到企业,这就涉及到原来增值税的一个规定,“堂食”缴6%,“外卖”17%,对此如何处理?
答;现在总局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原来选择17%为了抵扣进项税,现在营改增后企业觉着不划算了,我们就答复企业,既然以前已经选择17%,为了保持一致性,也只能按老的方式继续。
问:餐厅消费后,再带一份外卖,是按6%还是按17%?这个会从高吗?
答:这个确实不好界定,不会直接从高。在餐厅吃饭,把外卖带走,非堂食部分按销售货物处理,包括现在好多餐厅卖礼盒。
17、金融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问题
问:金融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期限如何掌握?
答:一般按次代扣代缴。
问:因为频率太频繁,经常发生,而且一天很多次。
答:银行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可以按照该规定执行,所以可以按1个季度进行代扣代缴。
18、个人劳务费的问题
问:个人劳务费以前都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现在这部分如何处理?
答:目前小微企业有一个优惠政策,这个对于自然人也是适用的,也就是说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问:但是这家企业的税务机关按工资薪金给开具发票了。
答:工资薪金的发票是不能代开的。
问:那是不是应该按照增值税的起征点执行?
答:这个应该根据情况进行区分,如果是固定长期提供服务,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如果是临时的,那就按照起征点执行。
问:税务机关按照0税率和工资薪金开的发票,我以为是每人不超过500元,但发票金额为6万多,是不是应该征收?
答:这个应该是汇总代开,假如有9个人,长期固定从事劳务的,税务机关也是考虑到开票压力问题,会开具张三等劳务费,汇总开具0税率发票。
问:这个企业支付每人都超过500元,至少都超过800元。
答:这个事情必须根据劳务合同判定,是否属于长期提供劳务服务的,如果属于的话,就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税优惠政策。
问:那这些人是否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所以该缴还得缴。
19、房地产企业大配套的问题
问: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到拆迁补偿、大配套等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这两部分费用都作为土地成本核算。
答:不是什么项目都属于征收范围,也不是什么项目都属于扣除范围,这部分不能作为土地价款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