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 Tianjin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TJCTA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市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服务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区徽州道与广东路交口(光大银行楼北门三楼)。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会员入会登记与会籍管理,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指南、从业规则、工作制度等,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等工作;
(四)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提交规范行业管理的制度建议;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六)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九)组织实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十二)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三)开展与省市间同行的协作与交流;
(十四)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办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八)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从会员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负责人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团体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推举负责人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本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本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九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