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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4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1 09:37      来源:原创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14年税务师事务所及

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707号)的规定,现就2014年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461日至831日。

二、年检范围

20131231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2014年新成立的事务所只对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

已满70周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截至201461日前)不参加本次年检。

三、年检内容

检查各事务所2013年度执业情况,年检中发现重大执业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及问题的处理

(一)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有关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分所的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委托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未建立业务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对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3)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涉税鉴证业务的收费,未按天津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9247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4)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2.凡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且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并有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凡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2014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2014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3);

5.2014年其他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6.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2014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61日至610日)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分别填写相应的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所长对登记表中填报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2014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2014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2014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2014年其他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分别向注册地区(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税管)科报送2014年新成立的事务所,只填制《2014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由事务所直接报送注税中心。

  (二)区(县)税务机关审核611630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税管)科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报送注税中心。

(三)注税中心组织检查71日至831日)

注税中心对各单位已审核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组织开展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四)年检结果公告

复查、检查结束后,注税中心在《2014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2014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年检结果在有关刊物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通报各单位,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征管(税管)科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组织的做好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事务所所长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本所自检工作。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政策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对事务所年检材料的审核要做好记录,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事务所。

各事务所要按照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各项年检材料。报送的2014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2014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2014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2014年其他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统一用A4纸打印。

(三)突出重点,取得实效。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以执业质量为重点,认真进行检查、审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年检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或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注税中心联系。

 

附件:    1.2014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2014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3.2014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

                    4.2014年其他从业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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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各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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