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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02-20 14:46      来源:原创

 

党支部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决议科学性的有效保证。按照党章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支委会议事原则。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支委会议事范围。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研究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事项;研究决定党支部工作规则及落实措施;研究讨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问题;研究发展党员,评选表彰,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违纪党员处理事宜;讨论党支部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三、支委会召开日期。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或一名委员负责。

四、支委会议事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提前通知到支部委员。其它支委提交的有关事项,应事先与支部书记沟通。

五、支委会表决程序。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委员的意见;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赞同;如对重大问题和决议事项出现分歧意见,应暂缓作出决定,容待下次表决。会议表决一般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六、支委会决议实施。支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要求每个委员按照分工积极组织实施,要坚决维护党的决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而增强党组织的执行力和凝聚力。

 

                           中共天津市注税行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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