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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0 14:37      来源:原创

 

 

中共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制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六个月及六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只可介绍党员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党员转移组织关系,要由所在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到了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如果不能自己携带,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行业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会计师事务所或当地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2、集体外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党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单位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

3、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行业党员由于工作需要,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执业、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上级党组织,也可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的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