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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0 14:37      来源:原创

 

 中共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2008年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1.党费收缴。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交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并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加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2.党费使用。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党费使用要坚持审批制度、(1)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下级党组织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据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党费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门人负责,试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证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坐他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