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领导专栏
协会章程
行业概况
政策法规
行业文件
政策文件
党建统战
党建文件
党建动态
统战工作
同心服务团
教育培训
培训通知
培训课件
行业新闻
招聘专栏
行业动态
图片新闻
考试专栏
考试报名入口
政策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国税发〔2009〕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2-02 10:18
来源:
原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附件:
1.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
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国税发〔2009〕149号,2009年12月2日)
中央国家机关
各省税务局
地方税协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市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大连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甘肃省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北京市税协
江苏省税协
广东省税协
新疆税协
上海市税协
浙江省税协
海南省税协
大连市税协
天津市税协
安徽省税协
四川省税协
青岛市税协
重庆市税协
福建省税协
贵州省税协
深圳市税协
河北省税协
江西省税协
云南省税协
厦门市税协
山西省税协
山东省税协
陕西省税协
西藏税协
内蒙古税协
河南省税协
甘肃省税协
辽宁省税协
湖北省税协
宁波市税协
吉林省税协
湖南省税协
青海省税协
黑龙江省税协
广西税协
宁夏税协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
中国税务杂志社
中国税务报社
中国税务出版社
中国税务协会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