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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税协发[2009]10号 关于上交2009年度上半年团体会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2 16:19      来源:原创

 

津税协发[2009]10号
 
关于上交2009年度上半年
团体会费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税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市协会将在7月份收缴2009年上半年团体会费,具体要求如下:
一、团体会费仍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计算,望各事务所据实足额交纳。
二、交费时请携带2009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和本所团体会员证,以便做好交费登记。尚未办理团体会员证的,请尽快填表办理。
三、200971日至2009731日止为团体会费的交纳期,务请按时交纳,不可逾期。
四、市税协仍由会员部负责会费收缴工作,各单位要指定办公室或财务部具体负责,落实专人,做好收入核算,保证按时足额完成上缴任务。
对于会费收缴情况,协会将进行书面通报。请各单位认真对待,切实履行应尽义务,支持协会的工作。
会员部电话:2311 3181           联系人:梁红英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